原告胡*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7日、9月26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困难两次到原告处借款,后原告分两次将90000元(一次30000元、一次60000元)通过民生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取借款的收条,但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一分钱借款本金,到处躲避债务,不接原告电话,原告多次到被告住处找被告均未找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赵*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