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1月26日上午10时10分,被告蒲**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渠县三汇镇往渠县到土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渠县三汇镇重石村6组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原告被送往达州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2年2月17日出院。同年2月5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无责任。同年12月10日原告之伤经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腰椎、胸椎多处骨折,现腰活动功能受限,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肋骨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7662.6元。
原告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