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诉讼代理人董**、方**,被告刘**的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1,000元并自2017年8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76,454.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在裕安区境内收购竹竿。被告向原告购买竹竿,前期是现金支付竹竿款,后期购买竹竿款拖欠未支付,2017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竹竿款761,000元。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货款,但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刘**答辩意见:欠货款是事实,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现条件不成就,所以原告现不能主张货款。
原告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