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现无职业。
上诉人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董*于2011年12月27日入职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2012年2月1日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董*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岗位为导购岗位,董*应按照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要求,按时完成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要求。导购薪金待遇实行岗位工资制,按正式导购工资制执行,工资按月结算。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董*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月31日到期后,董*未与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祥尔瑞(天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董*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待通知金、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