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日,被告张**驾驶其所有的云03.367**号大型拖拉机与凡兴成驾驶的云d×××××号摩托车相撞,我是该摩托车的乘坐人,该交通事故造成我严重受伤,两车受损。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及凡兴成无责任。案发后我被送往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因伤势严重,后被送到昆明广福老年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尺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周围神经损伤。后因该院治疗费用过高,为节省开支,我便回家休养,后伤情不见明显好转,2015年8月10日,我又到昆明广福...(本文书还有3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