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代理人汪**、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定于2014年4月20日归还。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被告用其小型客车进行抵押,约定逾期还款超过10日则被告承担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14000元。
被告张*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