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丁**、王**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河中院)(2018)云2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5月4日,红河中院作出(2017)云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王**偿还开远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开远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对王**名下位于蒙自市××与彩云路交叉口西北侧面积为867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蒙国用(2015)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优先权。因丁**、王**未履行生效判决,开远市农村信用联合社遂向红河中院申请执行。2018年8月22日,红河中院作出(2018)云25执****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用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8年10月11日,红河中...(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