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上建决字(2018)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复决(2018)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被告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9月3日作出上建决字(2018)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上思县城南开发区富裕西二巷建设房屋构筑物、建筑物,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限被处罚人黄**于2018年9月10日前对上述违章建筑物(或构建物)自行拆除。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黄**不服该决定,向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思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4日作出上政复决(2018)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上建决字(2018)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诉称,一、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上建决字(2018)第260-****号《行政处罚决...(本文书还有5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