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罗**、廖*、廖**因与被申请人罗*、四川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京邦达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下称“北京京邦达武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2019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9)川10民申****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罗**、廖*、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罗*,被申请人四川京邦达公司、北京京邦达武侯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廖*、廖**再审请求,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434972.85元。事实和理由:1.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原审判决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裁判。2.原审判决将廖礼辉死亡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中扣除了其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廖礼辉自身原有疾病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并不属于行为人主观过错范围,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本文书还有5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