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远通信息公司)与被告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凤、人民陪审员孙*珠、人民陪审员邹*兰成组成合议庭,由徐晓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书记员阿拉依担任法庭记录,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泉远通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张**,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泉远通信息公司诉称,原告因不服博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市劳人仲字(2018)第28号仲裁裁决书,依法提起诉讼。理由如下: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18年4月,被告向博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欠付工资。2018年6月26日,博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申请。2018年8月,被告再次向博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欠付工资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8年9月6日,博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10733.64元及双倍工资37263.06元。原告认为该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且双方之间的工资已经结清。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被告工资10733.64元及双倍工资37263.0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5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