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l944年5月**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51年10月**日生,汉族,农民,文*,宣威市人,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86年4月**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宣威市人,住址同上。系王**、刘**之三子。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王**、刘**、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曲中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