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郝**、陈*、被告中财保大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3年10月25日16时30分,被告杨**驾驶车牌号为云l×××××号小型客车,在大理市龙溪菜场旁与马*、马浩然发生碰撞,造成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2月24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190*****1025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马*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马*因“右膝韧带受伤”,先后到大理白*自治州医院、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大理江尾飞龙正骨医院、大理学院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对外门诊检查治疗均不见好转。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4月28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伤势好转后出院回家继续治疗。2014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云通司鉴中心(2014)z71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马*后期治疗费评估为4000元。被告杨**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中财保大理支公司,故中财保大理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精神上更是倍受折磨。但被告杨**仅支付了一小部分医疗费就不管不问,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马*门诊检查治疗费6488.95元、肢具费2000元、住院治疗费12340.80元、康复器械费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7天×100元/天)、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35000元(3500元/月×10个月)、后期治疗费4000元、鉴定及照相检查费1250元,交通费1791元,精神损害抚慰...(本文书还有8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