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吴**、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文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阳惠堂、谢*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鑫担任记录。原告聂**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邓**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68329.8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依法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吴**辩称:原告诉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4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