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唐**、甘**、唐*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被告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8)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及其与李**、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上诉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原审被告凌**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同意自行和解期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唐**、甘**上诉请求:1.撤销(2018)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唐*、唐*共同赔偿李**、唐**、甘**损失693547.22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唐*、唐*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判决唐*不赔偿李**、唐**、甘**的损失是错误的。唐*与唐*应当对李**、唐**、甘**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装修资质。唐*将自己的城镇房屋交给唐*施工、承建,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唐*作为事发门面业主要求唐*去穿电线,没有为穿电线的甘某、凌**提供最大限度的提醒和安全措施。故,唐*与唐*应当对李**、唐**、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唐*和唐*是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一审认定是义务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定死者甘某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是错误的。唐*与唐*应对李**、唐**、甘**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证据已经证明甘某是在为唐*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施工的架子上摔下来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肿胀并脑疝气形成。一审法院却以甘某死亡后未进行死亡分析鉴定为由不能排除自身疾病等原因造成其摔伤头部死亡,该认定没有证据加以证实是错误的。
唐*针对李**、唐**、甘**的上诉请求辩称,与上诉状一致。
唐*针对李**、唐**、甘**的上诉...(本文书还有7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