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男,198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车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投资建设车位既未占用道路,亦未占用公共场地,因此,案涉车位不属于业主共有。因案涉协议约定为有偿使用,原审认定为转让属定性错误。案涉车位已交付给王**使用7年,合同目的已实现,不存在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的共有部分属不可、不宜分割专有财产的公共设施。而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