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对原告证据(1)中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两份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两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与保险约定不符,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无依据,在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为董**与董**的案件中,当庭提交的证据中,马文浩的驾驶证显示为实习期增驾a2,且提交了一份b2的驾驶证,依据以上证据,结合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三责险的保险责任。对证据(2)有异议,该鉴定书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字,不能证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的要求,车物损失的委托单位应当是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该鉴定书显示,委托人是新乡市大地车业有限公司,委托单位不具有委托资质,程序违法。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的要求,鉴定时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到场,我公司未接到参与评估的通知,评估程序违法。该意见书没有车辆损失的详细清单,也没有车辆损失毁损照片,不能证明评估的数据客观真实,原告要证明车辆损失除提交合法有效的鉴定书之外,还应当提交车辆评估时车辆毁损的所有照片,以及维修票据,因此该份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应继续举证,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评估意见评估程序违法,该评估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事故发生在2017年6月10日,但施救费票据显示6月26日,不能证明施救费与本案有关联性。关于赔偿清单,车*费及评估费因原告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无依据,评估单位无相应资...(本文书还有5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