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泰和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欠款本金3000万元有异议外,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泰和公司欠款本金的问题是其上诉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本案二审重点审查的问题之一,本院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本案是否应当发回重审;二、泰和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是多少,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本案是否应当发回重审的问题。
第一,关于泰和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本文书还有1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