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成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席**、惠**、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成诚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赵**,被告席**、惠**以及被告秦*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成诚典当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3日,被告席**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2、贷款月利率为20‰,月综合费率15‰。此外,被告惠**和秦*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1、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综合费用及其它实现债权所付费用;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惠**指定账户汇入1000000元。合同期满后,原告向三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催要本金和利息。截止今日,被告也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本文书还有3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