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兴尚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兴尚易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兴尚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投资合同书》;2、依法判令定金300万元不予返还;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保单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永兴县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的招商主体,2014年12月13日,原告与郴州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投资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代理银泰公司办理电动汽车项目工业用地招、拍、挂事项,协议签订后,银泰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共计200万元的土地预付款。后由于银泰公司资金短缺而将该项目转给了被告。2015年11月17日...(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