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宋*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非法占有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弄xxx号**室间期间的费用8.1万元(按照3,000元/月的租金标准自2016年1月29日计算至2018年5月1日)。事实和理由: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弄xxx号**室的房屋系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获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并于2017年9月29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2016年1月19日,案外人姚某某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由姚某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告,该《房地产买卖协议》后经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认为房屋属原告所有,案外人姚某某与被告间处置房屋的行为属于非法,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5月1日占有房屋期间的费用(按照被告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3,000元/月计算为8.1万元)。
被告宋*辩称**房屋是原告与案外人姚某某共同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