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第三人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对第三人开立的保证金账号*******)项下的保证金80万元享有质权;2.停止对第三人开立的诉争账户项下的80万元保证金存款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2016)云0102执****号《执行裁定书》及编号为(2016)云0102执****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原告对第三人开立的诉争账户内的保证金存款80万元进行协助扣划。原告于当日根据上述文书依法完成了资金的...(本文书还有3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