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张**、被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张**、被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再次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张**、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远房亲戚,同到徐州来经商。2013年7月底,被告为承揽建筑工程,多次找原告借款投资工程并承诺很快还款,但一直到2013年底也未还款。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收回零星借据,向原告重新书写欠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1月3日前还款,但被告仍未还款。2015年12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重新书写...(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