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祖**、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我一共有五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大儿子林**,二女儿林荣芬,三儿子林荣刚系聋哑人,且智力障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有残疾证和狗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四儿子林荣祥系低智力人,其妻子系××患者,生活不能自理,有狗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五女儿林荣英。未达成过养老协议。我现在与三儿子林荣刚一起吃住。两个女儿对我一直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告林**对我不闻不问,不但不管我,自己建了新房还占着我的老房子。现在我年纪越来越大,又没有收入,儿子林荣刚和林荣祥没有赡养能力,两个女儿已经出嫁,且已尽了赡养义务,现我要求依然与三儿子林荣刚吃住,由被告林**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有单据的医...(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