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史*、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邹**、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下旬,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郑州市××、××北××楼××单元××号房屋事宜,在案外人郑州安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公司)居**,经充分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价款67万元(包含房屋不动设施及维修基金无偿过户),原告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被告定金、案外人安瑞公司居间服务费及代办费1万元,在网签买卖合同备案当日支付首付款30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第三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提出还款申请、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并在解押手续...(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