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贝康共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为“陈**虽曾有退保及卖股票的行为,但不能证明与广州贝康共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性,也未能反映广州贝康共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上述欺诈及协迫的行为”,“陈**明确其主张的损失是因退保和出售股票而导致的损失,但其退保和出售股票是其自行采取的行...(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