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诉被告xx飞、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宏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飞给付麦**工程款21万元,并以此款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宏盛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麦**向本院撤回对李*香起诉。事实与理由:黑龙江省港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进公司)是讷河市学府新城二期3#、4#楼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宏盛公司是施工单位。宏盛公司对该工程没有进行施工建设,而是违法...(本文书还有3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