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唐山市和均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唐山市和均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北盛和大酒店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和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该院提出追加代春红、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案外人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服装厂与苗**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认为,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服装厂与苗**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案无关,而且唐山市和均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追加代春红、苗**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材料不充分,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