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陈**,第三人陈**、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陈**、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琼(2018)文昌市不动产权证第×××号】过户至原告名下,以便原告将前述土地过户给第三人;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一项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琼(2018)文昌市不动产权证第×××号】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林**(已故)名下有一宗【文**(2000)字第×××号】土地拟对外出售。林**的家属徐少贤找到原告商议转让土地事宜。经协商,2007年1月8日原告向林**的代理人徐少贤缴纳70000元购地款(含地上房屋),林**委托徐少贤...(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