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高**、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高**,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2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大理客栈建设施工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完成;工程期限为2012年6月12日至8月11日,工期为60日;工程价款为156000元;双方还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要求按时完成了工程内容,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施工期间,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24600元,尚*工程款31400元二被告系合伙投资经营客栈,如今两间客栈已经正常经营近两年时间,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张**支付拖欠工程款96589.6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4237.93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辩称:一、张**与我在两个建设项目开工前的2012年3月30日签署过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