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第三人宋**、泰。
来县鑫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讷河市××***小区××楼××单元××号房屋为周**及其妻子刘*锐所有,并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周**与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已经实际履行,本案房屋应归周**所有。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中本院查明已对该部分事实进行了确认:“周**与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周**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交付使用,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被讷河市人民法院查封。在本案中,周**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物权变更的所有形式,仅是在变更登记时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了过户登记不能。一审法院仅以周**与鑫兴达公司没有买卖合同为由驳回周**的...(本文书还有4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