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共同辩称:1.邓某1的户口虽然在楞塘坡,但其从出生至今未在楞塘坡实际居住过,亦未在楞塘坡获得承包土地,其不是以承包土地为生活来源,系“空挂户”,不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2.邓某1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认定,利息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楞塘坡6队村民杨*于2016年5月**日生育女儿邓某1,出生申报落户于楞塘坡6队。因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楞塘坡集体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统一汇至五被告的公共账户,由五被告统一管理使用。2017年11月12日,五被告共同制定分配方案,按每位村民1.5万元分配征地补偿款,但认为邓某1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参与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至今未向其给付征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一、关于邓某1是否具有楞塘坡6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邓某1的母亲杨*系楞塘坡的村民,邓某**出生申报落户于楞塘坡,其自出生时(2016年5月27日)即原始取得楞塘坡6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关于...(本文书还有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