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弘力公司与蔡**签订的案涉《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据此,弘力公司与蔡**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弘力公司向蔡**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案涉协议关于楼层、结构、面积的约定,也不符合该合同所附平面图的图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致使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审...(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