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与被告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社区楞塘坡第??生产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五被告共同辩称:1.分配的前四期款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韦某1的户口虽然在楞塘坡,但其户籍从外地迁回本村,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目的就是为了套取享受征地补偿利益,其从出生至今未在楞塘坡实际居住过,亦未在楞塘坡获得承包土地,其不是以承包土地为生活来源,系“空挂户”,不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3.韦某1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认定,利息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楞塘坡6队村民杨*于2004年6月**日生育儿子韦某1,其出生随父落户于南宁市邕宁区那福坡47号,2008年2月27日,韦某1的户籍迁入楞塘坡6队随母落户。韦某1未在良庆镇辖区上学,而是在江南区的小学和南宁市第九中学(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上学。因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楞塘坡集体土地被征收,...(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