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共同辩称:1.分配的前四期款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韦某1的户口虽然在楞塘坡,但其从出生至今未在楞塘坡实际居住过,亦未在楞塘坡获得承包土地,其不是以承包土地为生活来源,系“空挂户”,不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3.韦某1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认定,利息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楞塘坡6队村民杨*于2009年3月**日生育儿子韦某1,出生申报落户于楞塘坡6队。韦某1未在良庆镇辖区上学,而是在江南区的小学和南宁市第九中学(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上学。因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楞塘坡集体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统一汇至五被告的公共账户,由五被告统一管理使用。自2010年至今,五被告一共分五期按人口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其中,第一期为2010年每人分配1万元,第二期每人分配1.74万元,第三期每人分配2.7万元,第四期为2014年每人分配...(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