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共同辩称:1.分配的前四期款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蔡某1的户口虽然在楞塘坡,但其户籍从城镇迁回本村,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目的就是为了套取享受征地补偿利益,其从出生至今未在楞塘坡实际居住过,亦未在楞塘坡获得承包土地,其不是以承包土地为生活来源,系“空挂户”,不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3.蔡某1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认定,利息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楞塘坡6队村民杨*于2005年6月**日生育儿子蔡某1,其出生随父落户于南宁市江南区,系城镇居民,2008年4月16日,蔡某1的户籍迁入楞塘坡6队随母落户。蔡某1未在楞塘坡实际居住,亦未在良庆镇辖区上学,其在城镇居住、学习。因五象新...(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