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徐**诉称,2017年11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之需向原告借款35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被告以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0.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2017年12月11日及2017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尾号**的银行卡三次合计转款3550000元。被告借款后于2018年1月、2月偿还二次借款利息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不能依合同按月及时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等。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50000元,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利息198800元(以本金355...(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