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英,女,1967年11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汉族,无文化,租住于格尔木***小区****号。系本案被害人。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青28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卷宗,听取上诉人、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26日20时许,刘*1在格尔木市航空巷透骨香熟食店内因更换食品与被告人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将被害人刘*1推倒至柜子边角,致被害人刘*1腰部受伤。
经鉴定,刘*1腰部受外力损伤致腰2、3椎体左侧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王**犯罪行为...(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