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庄子人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泗阳县庄卢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八集乡集南搅拌站门前,撞到被害人肖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庄子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死因系颅脑损伤。此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庄子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庄子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庄子人赔偿被害人肖某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肖某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庄子人供述证实:2018年11月10日晚9时许,自己驾驶苏n×××××轿车沿未来路向北向南行驶至八集搅拌站,因对面大车灯亮,自己往路右边靠一下便撞到人。因中午喝过两瓶啤酒,怕被警察查到,自己便开车离开。次日,姐夫刘*打电话称交警联系他说车子撞到人。自己看到车子前挡玻璃、边框坏掉,听说对方死亡,自己没敢去自首。因为车子是刘*的,不能让他承担赔偿责任,便写转让协议。后自己离开泗...(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