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广州嘉忠物流中心市场中浩货运部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中浩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中浩公司)、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确有错误,处理不当。原审判决没有注意到相关条款的生效条件。运输单在“相关条款”的首行,以相对醒目的字体特别提示:“填写本清单前,请认真阅读‘运输协议’,若认可并遵守,请在托运人签字处签字”。托运人分明从来未在“托运人签字处签字”,表明自己从来拒绝“认可并遵守”相关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也不产生约束力。原判决认为该条款对托运人具有约束力是蛮不讲理。申请人提供的...(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