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再审申请人刘*金莲因与被申请人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金莲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出现了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证据。1.2013年1月15日,二审法院对邓**诉江某、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2013年3月8日,二审法院对江某、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前述两份生效判决争议的房屋,是本案中刘*金莲与邓**争议的房屋。而且,邓**在该两份生效判决中自认将案涉房屋“**房两卖”,邓**的该项自认足以推翻本案二审判决关于刘*金莲“未经自己同意,又未经政府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改变讼争房屋部分结构”的事实认定。2.刘*金莲于2013年3月13日找回了自己与邓**在2005年5月12日签订的...(本文书还有3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