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6时14分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a******(拖挂牌号为沪b******)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g1501高速公路外侧48.4公里处,撞击由被告天民建材公司员工刘*驾驶的牌号为沪b******的重型自卸货车,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非紧急情况停车,负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至上海市浦东医院进行治疗。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的委托,对原告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认为原告需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刘*系执行被告天民建材公司的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本案事故,其所驾车辆在被告信达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另查明,原告付**所驾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上...(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