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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桂132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买卖枪支罪。

    在冯*1(已判刑,下同)赠送给被告人冯**第一支枪支后,被告人冯**通过向冯*1购买枪支再转卖给他人的方式,赚取差价,非法获取利益;或通过帮冯*1代出售枪支的形式,从中赚取跑腿费,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共实施了下列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

    (一)2014年7、8月份,赵*1(已判刑,下同)向被告人冯**定了1支枪,赵*2(已判刑,下同)通过黄某2(已判刑,下同)向冯*1定了1支枪,后被告人冯**电话告知赵*1枪已做好,赵*1便邀冯*2(已判刑,下同)一起到金秀瑶族自治县买枪,赶集时遇到同是来买枪的赵*2,随即三人便一同前往约定的地点购买枪支。当日,被告人冯**从冯*1处获取3支枪支后,将其中2支枪支分别转卖给赵*1和冯*2每人1支。另有1支枪,系冯*1交代被告人冯**代为转交给赵*2并代冯*1收取枪款,被告人冯**从中获利100元。2016年3月29日,赵*1、冯*2和赵*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3人所购买的枪支。

    (二)2015年4月份,赵*3(已判刑,下同)联系黄某1(已判刑,下同)表示想购买枪支,后,被告人冯**和冯*...(本文书还有4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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