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买卖枪支罪。
在冯*1(已判刑,下同)赠送给被告人冯**第一支枪支后,被告人冯**通过向冯*1购买枪支再转卖给他人的方式,赚取差价,非法获取利益;或通过帮冯*1代出售枪支的形式,从中赚取跑腿费,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共实施了下列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
(一)2014年7、8月份,赵*1(已判刑,下同)向被告人冯**定了1支枪,赵*2(已判刑,下同)通过黄某2(已判刑,下同)向冯*1定了1支枪,后被告人冯**电话告知赵*1枪已做好,赵*1便邀冯*2(已判刑,下同)一起到金秀瑶族自治县买枪,赶集时遇到同是来买枪的赵*2,随即三人便一同前往约定的地点购买枪支。当日,被告人冯**从冯*1处获取3支枪支后,将其中2支枪支分别转卖给赵*1和冯*2每人1支。另有1支枪,系冯*1交代被告人冯**代为转交给赵*2并代冯*1收取枪款,被告人冯**从中获利100元。2016年3月29日,赵*1、冯*2和赵*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3人所购买的枪支。
(二)2015年4月份,赵*3(已判刑,下同)联系黄某1(已判刑,下同)表示想购买枪支,后,被告人冯**和冯*...(本文书还有4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