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山西兴龙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被告兴龙城公司的申请本院在原审时依法追加了晋中开发区车佰汇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佰汇公司)、李*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7)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宋**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晋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兴龙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车佰汇公司和被告李*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2、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7万元以及实际损失55361元,合计32536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2、退还原告27万元购车款...(本文书还有4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