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戴**因与被申请人介休市岩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兴公司)、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孙**、戴**的再审请求:1、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改判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并判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对空调不能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进行重做、更换、或修理,交付符合标准的中央空调系统,并支付再审申请人违约金1812344元;2、驳回被申请人全部反诉讼请求;3、一、二审...(本文书还有12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