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孟**、赵**因与被申请人常**及第三人赵**、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赵**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一,本案认定债务20万元是孟**、赵**共同债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但当天没有打借条,因为孟**说随后让煤矿给出个正式的借款手续比较好,直到2007年11月14日,原告要求孟**返还20万元时,孟**才给原告出具了借款20万元借条。”,表明被申请人常**该20万元是合伙入股王*园煤矿的款项。该20万元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赵**根本不知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1993)32号第17条第3款:“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