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株洲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8)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交公司上诉请求:因公交公司造成唐**受伤的损失,公交公司已经根据生效判决作了赔偿,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且本案中,唐**使用进口全髋假体没有必要,导致损失扩大,一审认定的医疗费过高。
唐**辩称:本次起诉因骨头坏死造成的损失,系不同的损害,假体置换系根据医生建议,费用合理,一审正确。
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交公司赔偿唐**107,125.4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5分许,唐**乘坐公交公司所有的牌照为湘b081**的68路公交车,在途经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广场工商管理局公交车站时,该公交车由机动车道驶入公交车站。此时,唐**从座位上起身并转身面向车后门移动准备下车,在唐**转身的瞬间由...(本文书还有3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