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诉被告人寿金塔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李**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的特别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人寿金塔公司的特别委托代理人武**、一般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原告李**为原告李**在被告人寿金塔公司投保了子女备用金保险。原、被告约定李**22周*时,领取保险金额为8312元。原告投保时,由于被告录错原告李**出生年月,以致李**在被告处录入的年龄小于真实年龄。2008年保险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原告李**年龄未达到领取子女备用金保险金额约定的年龄为由,拒绝给付。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双方同意以被告处录入的原告李**的年龄为准,2014年12月为保险合同到期后,对保险合同作了相应的更改,被告要求原告续缴6年保险费,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领取15819.60元。原...(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