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5600元为限);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亲戚韩*先认识被告,韩*先和被告是本家,被告正常做雪菜生意和销售白酒业务。2014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出具借条,并说三个月给我1200元利息。韩*先作为证明人签字,后原告多次索*,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归还我三个月利息1200元,2015年10月8日我请韩*先向被告索*,被告请韩*先代付八个月利息32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未果。
被告韩**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