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吴**、崔**、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蔡**,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崔**的委托代理袁**、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吴**因生产经营所需于2014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24548元,有被告吴**书写的借条为证,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为保证还款,三被告以其各自所有的全部财产作担保,之后三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970000元、2014年6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500000元,之后,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时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本息共计1830180元。为此,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本文书还有2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