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刘**辩称,不同意悦和公司上诉请求,刘**、刘**的房屋性质虽然是住宅,但是用于商业经营,都是临街的**楼,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是商服。
华星公司辩称,刘**、刘**的拆迁协议是真实的。华星公司不清楚与悦和公司在开发上是否有具体的合作及承诺,待庭后查实。同意一审判决。
巴彦县政府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一、巴彦县政府与刘**、刘**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其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刘**、刘**与华星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是各方当事人对拆迁补偿等事宜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巴彦县政府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与刘**、刘**之间没有发生任何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法律关系,刘**、刘**与华星公司签订合同引起纠纷,涉诉主体应当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巴彦县政府作为一审被...(本文书还有3722字未显示)